(2016)湘0211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民催9号申请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远思,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持有的出票人为湖南光华荣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持票人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付款行为农行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面金额为42700元,号码为103000522286465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增城永达汽车用品厂有权向农行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易 红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纯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