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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夏艳、张文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艳,张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80号申请人:夏艳,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文新,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夏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抵付给被申请人张文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环宇银河广场裙楼二层第206#、207#房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宿州市环宇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抵付给被申请人张文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环宇银河广场裙楼二层第206#(房屋编码:3413020302000300030206)、207#(房屋编码:3413020302000300030207)。保全价值35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夏艳提供担保的与李志怀共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49#楼0301室(房地权宿字第200812954号)。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李毛毛所有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艳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