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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富强诉被告王海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强,王海娃,徐富强,王海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73号原告:徐富强,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陕西佳县人,现住佳县王家砭镇打火店村。被告:王海娃,男,汉族,54岁,陕西佳县人,现住佳县王家砭镇王家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富强诉被告王海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富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富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田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