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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14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申请人郭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郭某申请执行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郭某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