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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执行人黄彩林与被执行人胡平勇、赵霞、郴州市益境节能环保科技商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林,胡平勇,赵霞,郴州市益境节能环保科技商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彩林,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胡平勇,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赵霞,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市益境节能环保科技商贸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经营者胡平勇,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黄彩林与被执行人胡平勇、赵霞、郴州市益境节能环保科技商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1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