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行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行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平,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飞,该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佳超,该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因诉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列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黄献忠、倪冬荣为第三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信行受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对起诉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该院不予立案。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赣11行终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仍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赣行申173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诉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申诉称:1、申诉人作为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他项权利人,在自身他项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针对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一、二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3、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涉嫌犯罪没有任何事实根据;4、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相关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一、二审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并对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发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请求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行终1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起诉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赣11行终1号行政裁定和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行受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霞审 判 员 周江萍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廖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