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187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被另案保全,暂五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