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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7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7051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与范一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范一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051号之一原告: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54号。法定代表人:徐宏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一鸣,男,1981年12月16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一鸣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展 飞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