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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县支行、符益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符益平,刘卫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地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XX彬。被执行人符益平被执行人刘卫丰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赣1123���2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符益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账户20×××05上的存款人民币1,828.1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账户62×××69上的存款人民币2,086.07元、在上饶银行玉山支行账户20×××#0上的存款人民币3,048.77元,现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符益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账户20×××05上的存款人民币1,828.1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账户62×××69上的存款人民币2,086.07元、在上饶银行玉山支行账户20×××#0上的存款人民币3,048.7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