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桂桃与周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桃,周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9号原告:叶桂桃,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周泉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叶桂桃与被告周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叶桂桃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审 判 员 许一鸣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