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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桂桃与周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桃,周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9号原告:叶桂桃,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周泉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叶桂桃与被告周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叶桂桃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审 判 员  许一鸣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