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彦龙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244号原告:李彦龙,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12号银泉酒家7层。主要负责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彦龙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彦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原告李彦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