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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凌、杨东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凌,杨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1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李凌,男,197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杨东红,女,1982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汨罗市征决(2015)X18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李凌、杨东红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609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汨罗市征决(2015)X18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该决定书确定的三十日内履行缴款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汨罗市征决(2015)X18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征收决定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汨罗市征决(2015)X18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李凌、杨东红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徐干辉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