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忠、张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忠,张秀芳,王建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921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社理事长。被告:王建忠,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秀芳,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建云,男,17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秀芳、王建忠、王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雪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