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淑娟与陈盛英、陈永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娟,陈盛英,陈永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866号原告:陈淑娟,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夫、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盛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永棋,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淑娟与被告陈盛英、陈永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淑娟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淑娟自愿撤回对陈盛英、陈永棋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2元,减半收取计6601元,由陈淑娟负担。审判员 胡建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保丽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