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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谢威国、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谢威国,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306号原告:陈建良,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威国,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139号御泉花园2号楼1901号。法定代表人:谢祥喜。原告陈建良与被告谢威国、被告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建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建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计3237.5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审判员  吴玉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