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谢威国、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谢威国,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306号原告:陈建良,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威国,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139号御泉花园2号楼1901号。法定代表人:谢祥喜。原告陈建良与被告谢威国、被告荣威(福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建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建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撤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计3237.5元,由原告陈建良负担。审判员 吴玉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