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万良与赵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良,赵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恢45号申请人李万良被执行人赵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元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国辉有未领取的土地承包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国辉土地流转费1800元予以扣留,直至扣清人民币16693元整时止。二、此款自2017年4月5日起开始扣留,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