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万良与赵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良,赵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恢45号申请人李万良被执行人赵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元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国辉有未领取的土地承包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国辉土地流转费1800元予以扣留,直至扣清人民币16693元整时止。二、此款自2017年4月5日起开始扣留,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