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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道诉灵丘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灵丘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25行初1号原告李道。委托代理人李文胜。被告灵丘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栓良。委托代理人佟志强。委托代理人宋光祥,山西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诉被告灵丘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道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所申请的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负担。审判长  元化明审判员  谢丹莉审判员  安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