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汉东路支行与姚杰、刘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汉东路支行,姚杰,刘琳,随州市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汉东路支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8号。负责人宫爱斌,行长。被告姚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刘琳,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杰母亲。被告随州市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409号。法定代表人方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汉东路支行与被告姚杰、刘琳、随州市润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汉东路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汉东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