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均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均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均澎,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建设路东利民路南英州明珠广场***层。负责人:季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号*层***房。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上诉人谢均澎与被上诉人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英德利民路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均澎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均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均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