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黎明与丁婧、孙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明,丁婧,孙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2558号原告:张黎明,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忠(受张黎明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菊华(受张黎明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丁婧,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受丁婧的特别授权委托),系丁婧丈夫。被告:孙吉,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张黎明与被告丁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知孙吉参加诉讼,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忠、管菊华,被告丁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本案共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吉、丁婧立即归还欠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孙吉在经营宜兴市和桥镇红色年代小吃店(以下简称红色年代小吃店)时结欠张黎明调料款10000元,现该店已注销,丁婧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于国庆节后归还,但丁婧一直未还,孙吉与丁婧系夫妻关系,故申请追加孙吉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审理中,张黎明明确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孙吉、丁婧辩称:欠款是事实,是孙吉在和桥镇开小吃店时所欠款项,现因资金紧张,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另查明,红色年代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吉,2015年6月1日经孙吉申请,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孙吉、丁婧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张黎明与红色年代小吃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该小吃店已注销,所欠债务属孙吉、丁婧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孙吉、丁婧共同偿还。张黎明主张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吉、丁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黎明价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吉、丁婧负担,该款已由张黎明垫付,孙吉、丁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黎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