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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晓刚及原审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钟晓刚,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鞠保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月、金光革,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晓刚,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焊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金成庆,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晓刚及原审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钟晓刚获得赔偿款,故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钟晓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钟晓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被上诉人钟晓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由上诉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 晓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佳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