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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民委员会与程国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民委员会,程国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161号之一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901078-5。法定代表人:张冬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胜,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忠,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程国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江京红审 判 员  郎 祎人民陪审员  姚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