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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平、朱建平与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朱建平,徐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异2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王平,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朱建平,女,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徐亚军,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朱建平与徐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朱建平的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0049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徐亚军前妻王平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王平对此提出异议。异议过程中,因朱建平与徐亚军达成还款协议,王平申请暂缓处理其异议请求。后因徐亚军未履行还款协议,王平再次提出异议请求,要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谈话过程中,异议人王平与申请执行人朱建平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王平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徐新宇审 判 员  张志一代理审判员  曹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