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9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俊与中娱嘉年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中娱嘉年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845号原告:李俊,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娱嘉年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十队小红门28号北京建友酒店358室。法定代表人:爱迪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哲,男,中娱嘉年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与被告中娱嘉年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俊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娱嘉年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李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霖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