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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付力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主要负责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宜存,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束水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虽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但未获得准许,且传票上对风险后果已有明确告知,上诉人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5元,减半收取9487.5元,由上诉人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一半948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荣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白丽娟代理审判员  冯 诚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