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XXX,女,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0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XXX与另外两案外人共有房产一套,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3月21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