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先琼与邓泽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琼,邓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84号申请执行人:何先琼,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邓泽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何先琼与邓泽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邓泽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邓泽美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何先琼也未向本院举证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何先琼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