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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成跃、徐汉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跃,徐汉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朱成跃,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徐汉今,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跃与被执行人徐汉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汉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成跃货款4564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汉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