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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仇红霞与许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红霞,许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271号原告:仇红霞,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许京丽,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原告仇红霞诉被告许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李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