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玲与罗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诚,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玲与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陈玲偿还借款1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04元,但被执行人罗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诚存款1376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先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