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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玲与罗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诚,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玲与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陈玲偿还借款1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04元,但被执行人罗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诚存款1376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先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