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旭飞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旭飞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685号被罚款人:骆旭飞公民身份号码:×××0022本院在执行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旭飞、周年水、林惠莲、金钢、胡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骆旭飞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骆旭飞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4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