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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富波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富波,封洪敏,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2992号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富波,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封洪敏,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余鹏,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与被告刘富波、封洪敏、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中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