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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金慧与邵某某、邵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慧,邵某某,邵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096号原告:杨金慧,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邵某某,女,2003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理人:邵某1,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邵胜利,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杨金慧与被告邵某某、邵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金慧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杨金慧负担。审判员  弓永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