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今世福珠宝广场店、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今世福珠宝广场店,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13号原告:刘小伟,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今世福珠宝广场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今世福珠宝店。负责人:蒋波,经理。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凯瑞君临广场北楼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刘宏强,总经理。原告刘小伟诉被告今世福珠宝广场店、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春人民陪审员 张 凤 卉人民陪审员 杨 文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