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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今世福珠宝广场店、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今世福珠宝广场店,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13号原告:刘小伟,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今世福珠宝广场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今世福珠宝店。负责人:蒋波,经理。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凯瑞君临广场北楼一层、二层、三层、四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刘宏强,总经理。原告刘小伟诉被告今世福珠宝广场店、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春人民陪审员 张 凤 卉人民陪审员 杨 文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