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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军锋、卢庭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锋,卢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06号被执行人:吴军锋,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卢庭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军锋、卢庭辉(2015)德刑初字第91号盗窃罪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