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佳宇与陈道权、张小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宇,陈道权,张小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192号原告:陈佳宇,男,汉族,2012年12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道州,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钟玉荣,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权,男,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张小玲,女,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经审查,原告陈佳宇诉被告陈道权、张小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原告实际上是两被告的婚生子,两被告使用陈道州的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XXX)替代被告陈道权的身份证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M4415XXX)。民事诉讼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应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前提。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应自行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宇佳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沈孜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