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5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禄元犯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禄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禄元(绰号“妚三”),男,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8年6月24日被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禄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禄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15时许,吸毒人员符某辉用手机(号码为184###82###)拨打被告人韩禄元的手机(号码为130###94###)联系购买7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文昌市锦山镇锦山圩厚家村路口处交易。在约定地点,被告人韩禄元将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符某辉,符某辉当场付给被告人韩禄元500元,并叫被告人韩禄元驾驶摩托车载其到锦山圩农业银行取钱再给200元时,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韩禄元缴获白色HTC牌手机1部及现金807元(公安机关已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从吸毒人员符某辉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公安民警现场提取被告人韩禄元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试剂盒(金体胶法)检测条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检测条呈阳性反应,氯胺酮检测条呈阴性反应。2016年12月27日,经公安民警从吸毒人员符某辉缴获的1包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该包毒品净重0.43克。2017年1月18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吸毒人员符某辉缴获的1包可疑物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另查明,被告人韩禄元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8年6月24日被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符某辉的证言,被告人韩禄元的供述与辩解,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韩禄元均没有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禄元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净重0.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禄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禄元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被告人韩禄元的白色HTC牌手机1部及现金807元(公安机关已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系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通讯工具和毒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严明国法,打击涉毒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禄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被告人韩禄元的白色HTC牌手机1部及现金807元(公安机关已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鹤玲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