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吴会兰与王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兰,王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644号原告:吴会兰,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皓,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兰诉被告王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会兰撤回对被告王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会兰承担。审判员 石朝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