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财保33号申请人: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规划九街财富新天地。法定代表人:涂文睿,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庄海云,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负责人:崔振清,职务:经理。申请人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旗的3号、6号、8号、16号、18号、19号门市房予以查封。申请人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鄂温克支行的存款180万元作为担保(账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鄂温克支行的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账号:×××);二、对被申请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旗的3号、6号、8号、16号、18号、19号门市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