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金玉与葛伟萍、王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玉,葛伟萍,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蒋金玉,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葛伟萍,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王炜,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系被告葛伟萍之妻。申请执行人蒋金玉与被执行人葛伟萍、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葛伟萍、王炜未履行本院(2016)湘06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伟萍、王炜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层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