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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吕振东与宋光荣、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东,宋光荣,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846号之二原告:吕振东,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荣,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宋鑫,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东与被告宋光荣、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振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振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东撤回对被告宋光荣、宋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吕振东负担。审 判 长  赖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