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庆阳、林章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阳,林章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庆阳,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章度,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朱庆阳与林章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148号生效裁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公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追查被执行人下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