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霄蓉、张士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霄蓉,张士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霄蓉,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法,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李霄蓉因与被上诉人张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周永德于2010年4月3日死亡,周永德的法定继承人除女儿李霄蓉外,还有其父亲周学贮、妻子王绿萍,周学贮、王绿萍均系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通知周学贮、王绿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霄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