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袁文静、史万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静,史万进,枣强县进邦皮草有限公司,刘志永,故城县金泰毛皮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73号申请执行人袁文静,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静安路***号。身份证号:1330011981********。代理委托人: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别执行人明月,女,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东花里村,身份证号:1311211986********。被执行人史万进,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枣强县进邦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经贸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338342-4。法定代表人:明月,经理。被执行人刘志永,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故城县金泰毛皮制品厂,住所地:故城县营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892492-8。法定代表人:刘志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文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月、史万进、枣强县进邦皮草有限公司、刘志永、故城县金泰毛皮制品厂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