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桂霞与刘伟、刘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霞,刘伟,刘子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461号原告马桂霞,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代理人魏宇,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刘子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霞诉被告刘伟、刘子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