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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国脉天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国脉天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509号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75516K。法定代表人:杨东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利,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脉天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新胜村499号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20664Q。法定代表人:王燕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脉天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重庆明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