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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丽红、赵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丽红,赵伟国,李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丽红,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郭忠建,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国,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金光,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上诉人曹丽红与被上诉人赵伟国、原审被告李金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丽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