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袁荣光与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光,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103号原告:袁荣光。被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峰公司)。公司所在地:宜城经济开发区宋玉三路。法定代表人:XX,速峰公司经理。原告袁荣光诉被告速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速峰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速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袁荣光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