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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俊华与张金霞、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华,张金霞,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655号原告黄俊华,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霞,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广场A座21层211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锦旗。委托代理人化振阳,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玉宝,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华诉被告张金霞、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华撤回对被告张金霞、河南省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黄俊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沙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