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毛娟,倪敬峰,刘旭秋,王一雅,贾洪章,郭玉柱,刘丽,张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毛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倪敬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旭秋,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一雅,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贾洪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玉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恩东,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毛娟、倪敬峰、刘旭秋、王一雅、贾洪章、郭玉柱、刘丽、张恩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毛娟、倪敬峰、刘旭秋、王一雅、贾洪章、郭玉柱、刘丽、张恩东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